企業破產法100問之?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
破產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首先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破產申請書是表達申請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意愿的一種書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判斷是否受理破產申請的依據之一。根據《企業破產法》第8條第1款、第2款規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登記機關、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債務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等。
(2)申請目的。包括請求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債務人提出的,還包括提出和解申請。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申請的事實和理由是指破產原因存在的事實和申請破產的法定理由。債務人提出申請的,應當說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原因和事實。債權人提出申請的,應當說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證據,如能夠證明債權清償期已經屆滿,債權人已經提出清償要求,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停止支付是連續狀態的證據,包括合同、借據等。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于破產申請書中的其他事項,應當限于申請人可以提交的內容,而不應當擴大到申請人無法提交或者難以提交的內容,具體內容由人民法院在具體破產申請中各案決定,但不能違反企業破產法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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