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買賣實為抵押合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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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爭議事實:2012年7月4日出賣人馬某、曹某夫妻二人與買受人孫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一份,約定案涉房屋售價24萬元,出賣人欠銀行尾款由買受人代為償還。另還約定“2012年8月4日前甲方有權反悔賣房,退回乙方定金,解除合同”同日,賣方出具24萬元的收條一張。同年9月18日,孫某將貸款本息還清,解除了房屋抵押,并于19日按房屋評估價值交納了稅費辦理了過戶,于22日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但馬某、曹某一直在該房屋內居住。直到2013年6月份,孫某以排除妨礙為由將馬某、曹某訴至法院,經過法院一審、二審法院四次審理,最后,馬某、曹某于2016年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確認訴爭房產歸其所有。
有爭議事實:馬某、曹某主張該《房屋買賣協議》實際上系其二人為其親屬借款提供擔保,并非真正的買賣,其親屬實際只收到借款16萬元。其親屬出具證言一份,證實內容與馬某、曹某陳述一致。但孫某主張,因馬某、曹某未提供其親屬借款的證據、且其兩方存在親屬關系,所以,堅持主張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案涉房產應歸二原告所有。理由是:依據最高法《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本案應適用該條款依法認定《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將房產歸還原權利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首先,原告未提供《房屋買賣協議》名為買賣實為抵押的證據;其次,最高法《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不適用于本案。理由是:首先,因買賣協議的簽訂和房產過戶都發生在2012年,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能以2015年的司法解釋去評判2012的行為。其次,該解釋規定的內容也與本案的事實情況不同。而本案中,第一個不同是,買賣協議的內容上未涉及民間借貸問題,且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第二個不同是,借款后期后,雖借款人未能還款,但因在買賣協議中約定了生效的時間條件,所以買賣合同已經生效。第三個不同是,本案的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出借人并未要求履行生效合同,而是借款人在要求確權,所以,在以物抵債后,不應再次提出抵債無效。
案件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從內容上看,約定了原告可以反悔的時間即解除時間,那么該協議的生效時間即“2012年8月5日前”,原告未行使解除權,該合同即生效。在2012年8月4日前具有抵押性質,但在2012年8月5日后因時間條件成就而轉變成了真正的買賣協議。
2、從履行上看,該協議生效后,被告償還了銀行貸款解除了抵押,且在被告還款后,原告沒有再償還貸款或是對被告的還款行為提出任何異議。在被告過戶后,原告配合被告辦理的抵押貸款手續等行為說明房屋出售給被告是符合原告真實表示的。
3、從法律規定上看,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該兩條規定即為法律所禁止的流押條款,但本案中雙方并非流押,而是房屋買賣。首先,被告不能直接從借款協議中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而是要通過償還銀行貸款履行買賣協議來取得。其次,買賣協議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該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再者,在約定日期前還款該協議解除,如未還款該協議即生效,選擇還款或是賣房,均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在方式的選擇上更具有主動性,如果原告認為違背其意思表示,完全可在1年的除斥期間內主張撤銷。
4、最高法的相關會議精神并不禁止“以房抵債”
《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3條規定:“當事人在債務清償屆滿后達成以房抵債協議并已經辦理了產權轉移手續后,一方反悔,要求確認以房抵債協議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可見,以房抵債后義務人不可再主張協議無效。
最后,筆者認為,民間借貸中“名為買賣、實為抵押”的情況各不相同,不能一律適用《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認定協議無效。最高法《民間借貸糾紛49個常見問題裁判指引》第7條也明確:“當事人同時有房屋買賣與民間借貸意思表示的,應當如何認定與處理?【解析】中寫明“有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復合性,房屋買賣與借貸法律關系并存;有的意思表示還會發生轉化,起始為借貸,后期又轉化為房屋買賣。此類案件,從交易目的看,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不是必然停留在某一個法律關系之中且不能轉換,如何轉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從約定的房屋價格看,雙方當事人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會導致利益嚴重失衡。據此,借款人為借款與出借人簽訂買賣合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要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民間借貸合同和買賣合同合并審理。”可見,在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如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對于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但借款到期后,借款關系轉化成房屋買賣法律關系或者是以物抵債后,如果借款人在法律關系發生轉化或是以物抵債后,主張以物抵債不生效的,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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