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將房產贈與子女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是否
編者說:
很多父母生前會通過贈與方式,將名下的房產贈與子女,但子女獲得財產后,便不再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違背了父母贈與的初衷。此時,父母可以撤銷贈與行為嗎?
裁判文書網來源 | 小軍家事團隊/中國裁判文書網(案例)
裁判要旨
子女接受贈與后,不僅在物質上未贍養父母,也未在精神上慰籍父母,使得父母在生活上缺乏保障,故父母訴請要求撤銷贈與合同,應予支持,要求返還贈與房屋的訴請,亦予支持。
案號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20)浙1102民初4660號
案情
原告潘有花與被告施金愛系母女關系。2003年潘有花與施金愛因拆遷安置獲得坐落于麗水市蓮都區的地基,建好房屋后原告潘有花占七分之三份額的產權。
2016年10月13日,潘有花將上述其所有的房屋份額全部贈與被告施金愛,并簽訂了贈與合同。同時,該贈與合同辦理了公證手續,后雙方于2016年10月14日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
潘有花一直獨立生活居住在該房屋二樓,平時的生活來源主要依靠該房屋門前的攤位租金,其養老金則由被告施金愛保管領取,領取后部分支付給原告潘有花用于生活。2020年疫情期間,缺少租金收入的生活來源,生活較為困難,并因經濟、房屋問題與被告施金愛發生矛盾沖突,原告潘有花曾報警解決。目前,原告潘有花名下無房產,并已從被告施金愛處取回養老金銀行卡自行領取養老金。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簽訂的《贈與合同》,并要求返還房屋七分之三份額歸其所有。
法院裁判
原、被告之間系贈與合同民事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后贈與房產已過戶,撤銷贈與合同應符合法律規定達到可撤銷的情形。就本案而言,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本案是否存在受贈人對贈與人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情形。
本案原、被告系母女關系,被告對原告應承擔法定的贍養義務,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被告并未與原告共同居住生活,給予日常生活上的照顧,被告也沒有舉證證明其有持續、定期履行贍養義務,反而將原告的養老金自行保管領取,部分給付原告生活,在原告經濟困難的情況下仍與原告發生沖突,最終導致原告尋求報警的解決方式。
本院認為敬老孝親是我國的傳統美德,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應在物質上贍養父母,也應在精神上慰籍父母,努力讓父母安寧、愉快地生活。2020年疫情期間,原告生活出現困難,被告不僅不慰籍原告,反而與原告發生沖突,給原告的晚年生活帶來痛苦,現被告無法舉證其已全面履行贍養義務,另被告年事已高,在生活上缺乏保障,故原告訴請要求撤銷原、被告所簽訂的贈與合同,應予支持。原告訴請要求返還贈與房屋的訴請,亦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贈與的法律后果】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